提出的元老院决议案,而只有他才有立法的创议权。被授与这种过高权力的
元老院进行了适当的改组,虽然它仍然由互选增补成员,但是只能从波拿巴
提出的候选人中选出,波拿巴并有权直接任命四十名附加元老院议员。不
久,波拿巴于共和十一年雪月14 日(1803 年1 月4 日)侵夺了任命元老院
秘书处的权力,同时他在每个上诉法院管辖区都设立了一个元老院议员庄
园,每个庄园拨有国有土地和宅邸,这是波拿巴在薪俸之外赠与那些最听话
的元老院议员的。最后,新宪法还授权元老院议员得兼任部长和政府的各种
高级职位。另一方面,其它议会各院的权限则大为削减。立法院失去了召集
例会和选举主席的权力。保民院被缩减为五十名成员,并且在宪法中列入一
项取消保民院发言权的条例。参政院把它的优先地位让给了元老院,并且有
枢密委员会在和它抗衡。虽然波拿巴继续在向参政院提交新法案,但是他现
在不通过它也可用元老院决议案来制定法律。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废除了元老院终于在三月刚刚发表的“名流名单”。
波拿巴的借口是起草过程中曾遇到困难,而实际上是他感觉到这使议会各院
拥有太多的选择自由。毫无疑问,他也希望每个郡恢复他认为合适的代表机
构,以便使新贵名流高兴。因此他建立了选举人团制度来代替“名流名单”。
在基层,由各区公民大会提名治安法官和地方议会的候选人,并提名县选举
人团的候选人和郡选举人团的成员,后者是从六百名纳税最多的公民中选出
的,这样一来,选举人的财产资格就终于出现了。县选举人团为保民院和立
法院中每个空缺席位提出两名候选人;郡选举人团为立法院和元老院中每个
空缺席位提出两名候选人。这样议会各院就具有地方代议制的性质。由于选
举人团必须在它们自己成员以外选出两名候选人之一,因而它们就不完全是
寡头性质的。第一执政对这些选举人团有着巨大的影响,因为他不仅指定它
们的主席,而且还可以给县选举人团追加十名成员,给郡选举人团追加二十
名成员,并且授权政府官员加入选举人团。
既然选举人一经提名终身任职、并且只有在选举人团成员有三分之一的
缺额时才增补空缺,这样就使选举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直到共和十二年,
新近被选定的公社新贵名流才独自组成了区议会,而他们组成的选举人团继
续起作用,到帝国灭亡之前一直没有变动。新贵名流的垄断权就这样得到巩
固并且加强了。请倾听吕西安于1803 年3 月24 日对塞纳郡的选举人团演讲
时所说的话吧:“我们的新选举法原则。。不再是建立于虚幻概念的基础之
上,而是建立在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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