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虽说在曝露恶行的警世性文学中,妓女和老鸨总是与许多诈骗抢劫活动联系在一起,然而妓女老鸨们真的犯了事的却也很少蹲大狱。1932年对上海三个监狱(公共租界的海宁路监狱、法租界中薛华立路监狱和中方管辖区的江苏2号监狱)的调查发现共有359名女犯。其中没有一个是妓女;有两名是老鸨,但分别是因绑票和危害家庭罪服刑。调查报告的作者说,在上海,有许多妓院经营者犯罪、被捕,但有钱有势的老鸨会以贿赂或其他方式将事情摆平,很少有真的坐牢的。女犯中有34名因性犯罪而服刑: 通奸(奸非),色诱(和诱),侵犯性引诱(略诱;这似乎是女对女的罪行,205一女性受骗被囚禁并可能被逼为娼),危害婚姻,有伤风化,以及逃跑(从哪里或从谁那里逃跑未具体说明)。尽管报告认定妓院和烟馆毒化空气,毒害当地居民,造成犯罪率的上升,但这种联系却没有进一步作具体的陈述,也没有调查数据的旁证。③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三)
条规构架之发照和抽税 在上海历届政府管辖下,娼妓业一向是按照地方政府而不是按照国家一级的规定注册发照并征税。④直到20世纪20年代,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官方对待娼妓业仍持颁照经营和征税的态度,而不是禁止取缔。在187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政府都同意对妓女颁发执照,对妓院和妓女进行登记,对向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妓院实行每周体检制。虽然这一点主要是为控制性病的蔓延,其实也有一部分是为保护妓女的需要: 如果妓女认为受到妓院主的不公对待,会审公廨有权关闭妓院。⑤ 1898年,公共租界的妓院又被一道注册登记法管了起来,这条法令详尽之至,无所不包,简直可以和后来军阀时期企图对一切活动的东西都征税的做法媲美: 若事先未得到工部局颁发的执照——对于外国人来说,执照还必须得到相关国家领事的确认——任何人都不得在规定范围内开设街市、市场、中国俱乐部、住宿店、乐厅、剧场、马戏场、电影摄影棚、吃食店,或其他消遣休闲场所、旅馆、小酒店、台球或保龄球房或舞厅、妓院、当铺、中国货币交易所或现钞零售店、中国金银首饰店、牛奶房、洗衣房、面包房、屠宰铺、车马出租所、公共停车场、牛马猪羊牲畜棚;也不得出售或经营店铺、摊位或场所,用以买卖衣物、红酒、烈性酒、啤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或买卖任何有害的药品、毒药、专利药和成药、新鲜肉、家禽、野味、鱼类、水果、冰淇淋、蔬菜及其他食品、烟草、彩票或其他中奖机会,或沿街叫卖物品;不得为公用或私用保留、不得行驶、不得供出租用任何汽艇、舢板、渡船或其他船只、马、矮种马、骡子或驴、任何汽车、机器脚踏车或其他机动车辆,或马车、板车、手推车、黄包车、轿子、两轮手推车或其他车辆,或驾驶任何电车、汽车、马拉车;或拉任何黄包车,不得蓄养或拥有任何的狗。⑥ 违反此法规的则要罚款100元,如继续违反则每日追加25元。⑦很明显,上海工部局不得不有选择地实行这一法规,206因此实际上一直到1920年,妓院也没有实行登记,虽说“对某些当地妓女(为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实行登记和体检制度一直持续到1920年”⑧。 1920年以后,卖淫在公共租界成为非法,但由工部局和江苏省双重抽税的高级妓院则全然是例外。不过尽管如此,各色各样的妓女仍比比皆是。20年代初,当上海工部局正逐步把公共租界中各种妓女和妓院的执照全部收回的时候,有报道说卖淫女不仅公然违反禁止拉客的规定,而且都干起了无照经营。⑨警方于是定期对无照经营的野鸡妓院进行凌晨突击搜查,把老鸨和妓女统统抓捕。无照妓女被认定为违法乱纪者,无论她们上街与否。而与此同时,持照的高等妓馆的数目则不断上升;工部局1936年颁发的妓院执照共697份,而1940年则上升到1325份。每一妓院每季度需交税48元,工部局1939年的纯收入为68865元,而1940年为77092元。该项收入成为仅次于饭店和餐馆的第二大税收款项。 相对而言,在法租界,持照娼妓业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期间一直是合法的。妓女也都要求进行体检。1928年,法租界的机构组织统计表将歌妓馆和妓院都划归为“C类: 为大众开设的场馆”,而不是A类,即“不适宜、不利健康或危险的场馆”,也未划归B类,所谓“有时可能成为不适宜、不健康的场馆”。如需申请C类执照,申请者必须说明场所所在位置、从业细节、人员构成、防火措施、卫生措施、场所建筑物平面图,并取得法国总领事和公董局的批准。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为止,申请开业的妓院业主(大多为中国人和女性)一般都是得到批准的。妓院如果没有这样的执照,则时不时会受到查抄并责令关门。在上述两个租界中,则由巡捕房和会审公廨来查处这类违反执照规定的事情。法庭处理的有关执照案例中的大部分都是涉及中国妓院和妓女的。 在日本占领时期,上海伪政府仍继续为娼妓业颁发执照。1938年,政府修订了关于向舞厅和职业舞女发放执照的规定,尽管按规定是明文禁止“不当活动”的。1942年11月,据报道市政府对娼妓业解禁,警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表明,5253名妇女得到书寓说书人、导游、妓女和按摩师执照。战后国民党政府也对妓院和妓女207发放执照和征税(见第十一章)。在1949年以前的上海,这种采用记录在案的办法来控制娼妓业并以这些记录作为征税的根据的做法,大大遮盖了废娼的冲动。 。 想看书来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四)
条规构架之警方的规定 对娼妓业的日常监管一般是警方的任务: 由公共租界、法租界的上海巡捕房以及在中方控制区的公安局负责。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颁布的规定第###为:“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客取厌行人,一经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罚办。”法租界条例中与此对应的也是第###,该条规定,妓女不得结伙调笑,不得表示出轻佻淫荡的姿态。凡以过分暴露的穿着引诱路人者将被吊销执照。这些规定都化入具体的案例,1864年至192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会审公廨在办案和审判时均参照执行。 在上海的中方控制区内,涉及妓女的好几项行为都为全国性警察条规所禁止。这些条规均由公安局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违反警方管理条例的惩罚规定至少是从1915年起开始实行,条规于1928年修订并公布。第43条规定,妓女“秘密地”(无照)拉客、出于不道德的目的怂恿或为妓女提供场所进行卖淫者,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役或课以15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补充说,“在马路上或在公共场所语言淫秽、行为猥亵者”(以及裸身行走、赌博或“穿着奇装异服、有伤风化者”),将被处以5日拘役或课以5元罚款。拘役地点为公安局的禁闭室;罚款必须在判决后5日内交纳。判决通常是在犯罪后一天之内完全由公安局作出。公安局还颁布了关于旅店管理的规定,包括禁止妓女去陪酒或住宿,也不准客人在客房里招待妓女。随着娼妓业发展出新的形式,市政当局也相应制定了新的规定。例如,在1936年,社会事务局颁布了一项查禁向导社、舞伴协会以及其他“变相组织”的规定,如有违反则由公安局惩处。 公安局在多大程度上实行了这些法规208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一方面,上海的警力不足;公安局在20世纪30年代初雇佣了约4000名警察,而北京的面积为上海的三分之一,人口相当,但警察人数却大约是上海的一倍。再者,如果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上海市公安局这一时期的大部分警察都来自河北、河南和山东等北方省份,他们说的方言与他们所巡视地区人们的方言有很大的不同,事情恐怕就更加复杂了。在南京政权十年中,警察的频频调防和大规模的腐败已成定式。所有这些因素都意味着,妓女街头拉客这样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很可能根本无人过问。而另一方面,在30年代,上海市政府一直感到税收严重不足,每一个局都必须通过某种额外的税收来支付自己的行政开支。公安局于是就靠违法罚款,这对他们执行条例的积极性起了一点刺激作用。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五)
条规构架之拉客与不满之声 尽管有许多违反警方法规的事很可能没有得到处理或追究,但街头妓女却仍然被视为违反了禁止拉客的规定而每天都要受到稽查。被指控街头拉客的妓女有野鸡、花烟间妓女、广州人和俄国人。妓女往往被罚款一至十元后释放,广州人因对外国人拉客,罚款数稍高。偶尔会有妓女在保释期逃跑,不到法庭露面;她们若付不出罚款就被拘禁一周,这样的事情相对更少见。老鸨与妓院的男店主由于允许妓女拉客或为他们做这样的事情也被罚款,通常是罚款20元或服役几周,尤其是累犯。 即使把警察都调动起来去抓捕街头的妓女,事情也不那么容易。野鸡一见巡逻的过来就会躲到暗处,令法租界的警务处长十分沮丧,1917年时,他曾亲自上街去抓了十多个妓女。1930年,在公共租界禁娼十年之后,中国纳税人协会仍向上海工部局抱怨说街头拉客现象随处可见。工部局对此无可奈何,答称警方对这一问题是知晓的,“对于拉客行为,对于将公共设施作为交际场所的现象,是一直采取打击行动的,而所有起诉案例只要有足够证据,均得到处理。” 随着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在上海的扩大,209许多人都报道了无照妓女街头拉客增加这一现象。20世纪30年代初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曾组织过几次打击街头拉客卖淫的行动,接到特殊任务后,巡逻队和便衣侦探横扫野鸡出没的地区,并用一辆黑色警车把妓女一个一个地押解到各捕房,以示警告。可是,据一本指南书称,特别巡逻队一放松,妓女就又露头,不过这一次,她们会聚集到离大街稍远一点的茶馆或比较偏僻一点的地方。1941年,一份新闻报道称,尽管在公共租界每个月要抓捕500名妓女,但她们中的大多数仍逍遥法外: 成千之巡警,不能从街上肃清她们,有时巡捕光临到娼妓之街时,则此街上即无女子。彼等俱已逃至另一街上,或躲在低暗处暂避,直至巡警离去此街,始见彼等重行出来。 二战结束,上海成立了由国民党控制的市政府,市长办公室和警方又发动禁止街头拉客的行动。警方一次次的内部通报表明,警察署长并不能说服其属下各派出所和巡逻队的头头去镇压街头拉客者。这些部属因镇压不力而挨骂后就呈递上他们抓捕的拉客妓女的名单。这些名单上尽是重犯者,这表明她们一获释放,就又返回街头。直到1948年,警方的记录表明他们还在主要大街和百货公司楼顶花园抓捕妓女,而警署长官也一再要求巡警们认真对待此事。 根据报告中所列举违法活动发生地点的不同,这些妓女被划入各不同类别,或被列入未加区别的统计数字,或被当作不服从当局的犯事者,或被当作值得同情的社会不公、法律不公现象的受害者。即便是最充分的新闻报道,所提供的信息也微乎其微: 妓女的姓名(我们从中可得知其中许多人是结了婚的),籍贯,妓院地址,被发现“强行拉客”时的街名,抓捕她的警探的警徽号,以及被罚款数。有些写野鸡为拉客相互争斗、贿赂警察而遭到拒绝的故事,也有细节的渲染。 除了在那些干巴巴的关于抓捕罚款的新闻报道或在警方内部备忘录那种官样文章中提及以外,拉客野鸡还是一些回忆录作者和世风改造的倡导者的话题。这些作者能把大体相同的情节编成大相径庭的叙述。E·W·彼得斯是1929年至1935年期间在公共租界服役的一名警察,210他回忆了当时每晚在大街小巷都要上演的那种猫捉老鼠(更确切说是猎人打野鸡)的游戏: 由几名中国警察和一些当班的外国人组成的便衣特别行动队,每天晚上都受命对这些妓女和她们的阿妈进行围捕,他们乘坐一辆警车,从晚上9点到凌晨2点,随时都会出发。 中国的便衣警察等野鸡上前来拉他们,然后就把她们及其娘姨一并抓获,一车车拉到捕房,将这里挤得满满的。有的人喊冤叫屈,有的则大骂警察,或开他们的玩笑,装出对他们很亲昵的样子。在捕房呆了一夜,到第二天上午10点时,她们被带上法庭,排成12人一行的队伍,每人罚款10元(妓女和随从一样)后遣散。有时,一上午要审数百人,然后,“这欢闹的人群便回家再为当天晚上梳妆打扮起来。” 彼得斯笔下的野鸡孟浪无礼,压也压不住,极其善于卖弄风骚,动辄要捉弄抓她们的警察,并重返她们的老地方。小报记者在描写这些女人时则不那么花花哨哨,他们注意到,这个罚款的旋转门系统使警察和妓女都能从妓女每夜的收入中获得各自的好处。倡导社会改革的作家则利用这些拉客故事来谴责他们所看到的警方和法庭规定中的种种不公现象。1922年《星期》杂志刊登的一则故事道出了妓女小说的一些典型特征: 年轻、无经验的野鸡,为了不让凶暴的主人发火,在寒夜的大街上追寻客人。一个好心的巡逻人把她抓住,他认为送她到监牢中也比在大街上受冻要好。这个年轻女人这一夜忽而想到死,忽而又想起她的初恋,那是一个店铺的学徒,他除了给了她应付的买性钱以外,还多给了她几个子儿。第二天,她同那些因醉酒滋事或偷盗而被捕的一道被送上法庭。她暗自思忖,我究竟犯了什么法?如若两人发生肉体交易,何以卖肉的一方成了罪犯,而花钱买肉的一方却无事呢?法官们就座,一名中国人,一名西方人,以便让读者了解此案是由会审公廨受理。野鸡从未见过官。她决意在轮到她讲话时将事情的原委和盘托出。可真轮到她陈述时,她只觉得面红耳赤,说不出话来。中国法官问她为何当街拉客,可未等她回答,她已被罚款10元。从法庭出来,她见到她的妓院老板(男)正递给警察一卷钞票(究竟是罚款还是贿赂,不得而知),警察仿佛像交还一只211“逃亡的狗”一样,将她交还给老板。那天晚上,她又到街上去拉客了。 这种虚构式的处理创造出妓女的一种声音,但它是以改革者极其洪亮的声音说出来的。这些故事除了隐含有对当局与妓院老板之间合谋的谴责之外,还有两种主题是过去的其他文字中所没有的: 浪漫爱情和性别平等。野鸡被写成是年轻纯洁的,“情爱之花意识之苗正在发荣滋长的时候”,但却被打入了“脂粉地狱”之中。对她来说,浪漫的爱情只有在白日梦中才能找到,她在她的小鸽子笼里等待着。对她向往而不得的感情世界的这样一瞥,有助于加深读者对她的命运所产生的一种悲剧感,这种悲剧感是因为她得不到爱,而不是因为她被拐卖或经济上的窘迫所致。第二个主题,即女人因从事男人同样参与其中的经济交易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它预示了20世纪末出现在许多国家的妓女要求非罪化的声音。然而即使承认卖淫使妇女低贱(见第十章),中国改革者的著述(无论虚构的还是非虚构的)却不大可能对非罪化抱支持的态度——他们的作品确实丝毫也没有这种支持的意思——但他们的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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