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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1页)

人民所痛恨的目标。在日本投降不久,东条于行将就捕之际所表演的那幕“自杀不遂”的滑稽剧被揭露以后,他更遭到日本人民的唾弃和嘲骂。

东条是后来被远东法庭判处绞刑的七名被告战犯之一,也是被判处绞刑的两名日本首相之一,另一名是广田弘毅。

梅津美治郎

六十五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奉派赴欧洲各国考察军事,归国后历任陆军省军务局课长,步兵第一旅团长等职。

梅津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陆军省总务局局长(1931年);华北日本驻屯军司令官(1934年至1936年);广田内阁、林内阁、近卫内阁之陆军次官(1936年3月至1938年5月);关东军总司令兼驻“满洲国”大使(1939年至1944年);参谋总长(1944年7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梅津于1940年晋升为陆军大将。

梅津是日本法西斯军人中资望很高、能力很强的一个,在日本历次的侵略阴谋中,他经常是一个中坚分子。在当时的日本人心目中,梅津被称为“陆军之宝”。在他担任华北日本驻屯军司令官的时期,为了实现日本在占领东北之后进一步吞食中国的侵略政策,他曾千方百计地勾结华北军人,鼓吹“华北自治”,企图使华北脱离中国而建立在日本操纵下的傀儡政权。1935年签订的那个臭名远扬的“何(应钦)梅(津)协定”便是梅津对当时辱国丧权的中国政府利诱威胁的结果之一。“何梅协定”是日本粗暴地干涉中国内政和分裂中国主权的一个典型文件。它规定了中国中央政府的军队必须全部从河北省撤退;取消河北省国民党党部,不准它有任何活动;并禁止河北省境内的一切反日行为。这个协定只是为了解决一个所谓“河北事件”的问题而签订的,而当时日本人在华北制造的“事件”是不胜枚举的。单就这个“协定”的内容来看,便可以明了日本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中国政府对日本的屈从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梅津于1938年并曾一度率领日军在华北作战,对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少的残酷暴行。在他担任关东军总司令兼驻伪满大使的那五年,正是日本对外侵略战争发展的高潮时期,梅津用尽了一切残酷手段掠夺、榨取中国东北的财富资源和人民血汗,以供日本维持其罪恶战争之用。由于这种种原因,梅津美治郎的恶名和罪行也是中国人民所家喻户晓的。

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简历(10)

梅津出任他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公职(参谋总长)的时候,日本已经是穷途末路、奄奄待毙了。不到一年工夫,它便宣布了无条件投降。在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投降仪式的时候,梅津是代表日本大本营在投降书上正式签字的两个日本代表之一,另一个是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的重光葵。

由于梅津和重光是日本投降代表,在盟军总部看来,似乎不无微劳可念,理应有所“照顾”。因此,对他们二人的逮捕是迟延到起诉前夕方才执行的,不像其他的甲级战犯一样,在起诉好几个月以前便关进了监狱。

以上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二十八名日本甲级战犯的简单履历。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两名被告(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患病身死;另一名(大川周明)得了精神病,暂时中止受审。因此,在1946年5月法庭开审时被告原是二十八名,但是到了法庭宣判的时候,它判处的被告只是二十五名而不是二十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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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主战犯起诉书

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

国际检察处递送给远东法庭的起诉书开端写的是:“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一号起诉书。”用“第一号”这样的字样无疑地表示国际检察处当时的设想是:在第一号起诉书中被控的二十八名战犯审判结束之后,将有第二号、第三号……起诉书的提出。但是,事实上,正如我们所一再指出的,由于美国庇护日本战犯的政策日益明显,所谓第二号、第三号……起诉书都成了泡影,根本没有出现。

起诉书的第一号标题是这样写的:

“美国、中国、英联合王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

控告荒木贞夫……(共二十八名,次序依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先后排列,此处从略)。”

从起诉书的这个标题看来,提起诉讼的原告无疑地是对日作战的十一个主要同盟国,而不是国际检察处或盟军总部。但是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检察长却负有对被告起诉的全责。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八条(甲)款。这两者之间,乍看起来,似乎是有矛盾的。既然十一国列名原告,就不应该规定由检察长负起诉之责。既然要检察长负起诉之责,就不应该用十一国的名义作为起诉的原告。这种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一个比较合理的折中的解释是:有鉴于这个案件的空前重大,起诉必须以十一国国家的名义为之,而检察长所负的所谓起诉责任只是在技术上支持起诉的责任。检察长只能被视为代表原告而处在诉讼进程中的一个首席律师,而真正的原告却应该是十一个同盟国家。法庭称检察长为“检方首席律师”,或“检方主任律师”,理由或许就在这里。

关于起诉书的内容,法庭宪章的规定是十分简单的。它只要求“起诉书对每一被控诉之罪行应有清晰、精确及充分之说明”,此外别无其他的要求。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甲)款。

国际检察处代表十一国所撰拟并向远东法庭提出的起诉书,大体说来,还算是能够满足宪章的要求的,虽然其中也有不少的而且是严重的缺点。

起诉书控告被告们的罪状共为五十五项。在分别呈述这些罪状之前,它有一个简短的“前言”,扼要地说明了一下日本帝国主义统治集团犯罪活动的政治意义和特征。“前言”写道:

“在本起诉书中所提及之年月间(按,指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日本的对内和对外政策是由一个犯罪的军国主义的集团所控制及指使,这些政策乃造成严重的世界混乱、历次侵略战争、并使各国爱好和平人民自身的利益均遭受极大损害之原因。一种自称日本民族比亚洲各民族甚至比世界各民族都优越的危险思想一贯有系统地毒化了日本人民的意识。日本已存在的各种代议机构都被用为广泛侵略之工具,而一类似希特勒德国设立的纳粹党和意大利设立的法西斯党的政党体制旋被采用。日本经济财政资源大部分都被为军事目的而征用,日本人民的福利大受损害。

“在这些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个阴谋,参加这个阴谋的还有其他侵略国家,即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意大利之统治者。这个阴谋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这些侵略国家对世界其他部分的控制和剥削,并且为此目的而犯下了或鼓励他人犯下了本宪章所称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从而威胁并损害着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施和完成这个阴谋计划,被告们利用他们的权力、他们的官职以及他们的个人声望和影响,企图并实际策划、准备、发动并执行了对美国、中国、英联合王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以及其他爱好和平各国人民的侵略战争,并破坏国际法以及神圣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和保证。为了进一步促成这个计划,被告们图谋并实行了破坏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各种行为:谋杀、残害和虐待战争俘虏、被拘平民以及海上人员,不给他们足够的饮食、宿舍、衣着、医药及其他照顾,强迫他们在非人道条件下劳动,并使他们横遭侮辱;榨取战败各国的人力和经济资源以供日本之用;掠夺公私财产;没有军事需要的任何理由,肆意毁坏城市乡村;对于沦陷区无辜平民实行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绑架、残害及其他种种野蛮暴行;对日本政府人员和机关实行陆海军人的控制及操纵;用建立大政翼赞会、实行民族扩张主义的教育、散布战争宣传以及严格控制新闻及广播的方法,对公众舆论作侵略战争的心理准备;在战败各国中成立傀儡政府;同德国和意大利缔结军事同盟,借以增强实行日本扩张计划的军事力量。”

起诉书前言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

“因此,上述各国,根据1945年11月26日波茨坦宣言,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和1946年1月19日盟国最高统帅部所颁布并于1945年4月26日修正过的本法庭宪章,经由下面签名的赋有代表其各自政府参加对首要战犯们进行侦查和起诉的全权代表,兹对上开全体被告人犯,就下列所指范围,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违反人道罪,并就法庭宪章中曾加以定义的各种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提起控诉。据此,上述各国提出下列各罪状中所指名的各犯作为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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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1)

继“前言”之后,起诉书便提出了对被告们控诉的罪状共五十五项,其中有些是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是对一部分被告提出的。这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这五十五项罪状又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破坏和平罪”(亦即侵略罪);第二类是“杀人罪”;第三类是“其他普通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兹分述如下:

第一类破坏和平罪(自罪状第一至罪状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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