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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2页)

从严格的法律观点来说,战时日本上层人物够得上被称为“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的绝不只这百余人,但是这百余人的确都是货真价实的“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因为长期以来这些人都曾利用过他们的特有地位和影响,把日本推上侵略战争的道路。这些人既不是全体日本主要战犯的总和,那么,他们的逮捕和审判只能说是对日本甲级战犯们的一种“象征性”的惩罚而已。

自从1945年底甲级战犯逮捕之风停止之后,盟军总部面临的迫切课题是:(一)组织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国际法庭;(二)从已经逮捕的甲级战犯中作些调查准备工作,以便能够挑选出若干人来,作为首先向法庭起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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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犯们的调查工作及起诉准备

国际检察处是盟国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处理日本甲级战犯自始便负有主要的责任。但是,要很好地履行这个责任却不是轻易、简单的事情,而是一项相当繁重艰巨的工作。

在日本被占领的初期,国际检察处忙的是拟订甲级战犯的名单,分批加以逮捕。在特定情况之下,它又要决定某些被捕了的战犯是否可以提前释放或遣送他国。例如,全部非日本籍的战犯的遣送回国,梨本宫、乡古洁、上田良武等人的不起诉开释,以及本间雅晴的被引渡给菲律宾去审判——这些事情都是由国际检察处决定的。

国际检察处处长是美国政客季楠。由于季楠同时兼任盟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法律顾问,又是麦克阿瑟所亲信的人物,因此,在1945年底战犯逮捕之风停息之后,起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以及选择法庭地址和修建法庭内部的各项任务也都落在他的身上。因为,逮捕战犯的目的无疑地是交付法庭审判,使他们受到波茨坦公告中所谓的“严厉的法律制裁”。当然,在执行此项任务的过程中,季楠曾获得了一大批工作人员的协助,但是负最高责任的还是他一个人。

1946年1月19日,盟军总部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且任命了法庭的法官,同时也指派了季楠为法庭的检察长。这就使季楠在盟军总部法律顾问和国际检察处处长两个职位之外,又加上了一个远东国际法庭检察长的职位。显而易见,任命季楠为检察长的意思就是要把他所主持的国际检察处作为远东国际法庭的起诉机构,使他能利用该处的全部人力物力去进行法庭的起诉工作。

自从法庭宪章公布、季楠被正式任命为检察长之后,他便立即动员了国际检察处的全部人员去开始从事各种起诉准备工作。除此之外,他还从美国聘来了一批对于罪证调查富有经验的“专家”。这时法庭组织尚未就绪,各国陪席检察官尚未来到东京,以后来到也是先后参差不齐,因此,在1946年初,检察处的起诉准备工作完全是由美国人包办的。

大体上说,远东法庭检察处的起诉准备工作是分为下列几个项目或步骤进行的:1。侦讯犯人,录取口供;2。从浩如烟海的日本政府档案中搜集可以作证的文件;3。实地采访调查,录取证人的书面证言及约定证人出庭口头作证;4。联系各盟国政府及有关机关,收集证据文件;5。决定首先受审的被告人选;6。草拟起诉书(或称“公诉状”)及其附件。

以上各项工作无疑地都是相当艰巨的,特别是由于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件牵涉的地域范围广泛,经历年代久长,犯罪种类复杂以及被告战犯众多。

录取口供(1)

首先谈谈侦讯犯人,录取口供。

在旧式的司法制度里,口供几乎是犯罪的惟一证据。只要犯人对所犯罪行坚决不招认,案子就判不下来。反之,无论用什么方法,只要能使犯人自己口头招认一下或在文件上画个押,打个手印,那便算是一切都解决了。因此,便发生了许多“严刑逼供”、“屈打成招”以及强迫画押打印的种种残酷野蛮现象。这种情况在我国的旧戏曲里被展现得十分充分。

因为口供在现代司法制度中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值的证据,所以侦讯在巢鸭监狱羁押的近百名甲级日本战犯,录取他们的口供,便成了检察处起诉准备中的一项首要的工作。事实上,这种工作在1945年最后三个月,当那些战犯们一批又一批地押进监狱的时候,便已开始。只是由于当时检察方面的人力不足,掌握的背景材料也太贫乏,那时的侦讯是很肤浅、初步的,向犯人所提的问题不能深入,不能击中要害,亦不能穷追到底。

然而,就在这种肤浅的初步的侦讯过程中,好几名罪恶并不算小的战犯却被宣告释放了。例如,上田良武便只是经过这样一番草草率率的“侦讯”之后,国际检察处就以“罪嫌不足,不拟起诉”为借口而把他释放了。乡古洁财阀的释放虽为时稍晚,但他也都没有经过严格认真的侦讯。由此可见,侦讯也常被检察处用来作为达到某种秘而不宣的政治目的的手段。

但是对于一般在押的甲级战犯,检察处的侦讯工作还是很认真而且很有成绩的。特别是在1946年最初三个月里,亦即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到起诉书定稿之前。在这一段时间里,检察处对于侦讯犯人、录取口供的工作进行得非常积极,其原因如下:(一)人力加强了。检察处向美国调聘的一批技术高强和经验丰富的侦讯人员陆续到达东京了。这些人大都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职业侦查人员,他们在掌握犯人心理和运用侦讯技术方面是很有把握的。只要抓住了背景材料,他们是善于跟踪追击,盘根问底的。(二)背景搞得比较清楚了。由于几个月的酝酿和准备以及一些初步尝试,所有参加侦讯的检察人员对于日本历史、社会、政治各方面的一般情况以及在押战犯们的精神面貌和历史履历,从实际接触中和政府档案中,已经摸得比较熟识了。(三)各国陪席检察官和他们的助理人员陆续到达了东京。这些人虽然很少直接参加侦讯工作,但是他们可以提供有关的背景材料和需要犯人澄清的各种问题。同时,在他们的关切和注视之下,美国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也不得不采取积极的、认真的态度,以期做出一些成绩来。(四)法庭组织接近完成,起诉书必须尽快撰拟,而从在押的全体战犯中挑选首批受审的被告又是一个先决问题。但是,非对他们进行一次普遍深入的侦讯,这个问题是不能解决的。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对在押的战犯们的侦讯调查和录取口供越到后来便越成了检察处在起诉准备中的一项特别急迫的工作。它动员了更多的人员紧张地从事此项工作,主力当然还是那班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来的“专家”和季楠检察长的一些亲信人物。

国际检察处对犯人侦讯的方式是很特别的。

检察处对这些日本战犯侦讯的是在羁押他们的监狱即巢鸭监狱内进行的。对个别因病保释在家治疗的战犯,这种侦讯还可以在他家里进行。例如,对前首相平沼骐一郎的侦讯和录供工作便是在他家里进行的。平沼当时年已八十岁,因病保释在家疗养。因此,对他的侦讯每次都是由侦讯员带同书记官、翻译员、速记员等到他的住所去进行。平沼由于年事已高,倚老卖老,在被侦讯时对侦讯员所提的许多问题常说记忆不清,不能回答。这时,他的妻子便在旁“提示”一下,据说这样便可以“帮助”他“重新回忆”。

侦讯的方式既不像英美“预审庭”那样隆重,却也不像派遣一两个人去作一次采访调查那样简单。每次出席侦讯程序的除了受讯犯人、侦讯员和翻译员之外,还有书记官和速记员。在程序开始之前,侦讯员还要领导受讯人、书记官、翻译员和速记员举行宣誓。在侦讯完毕以后,速记员应将速记记录译出,作为正式的“侦讯记录”,然后由侦讯员、翻译员和书记官在该记录上签字,以昭郑重。但是无论速记记录初稿或是译出后的正式侦讯记录都不向受讯者宣读或交他审阅,更不需要他签字,承认无讹。这是侦讯程序中一个很大的缺点,因为在以后检察官向法庭提出这种“侦讯记录”作为证件的时候,受讯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便时常可以提出异议,对记载是否正确故意表示怀疑,甚至抵赖或否认他在侦讯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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