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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尸骨还乡(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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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驻上海总领事给日本外交部的电报中有“会审衙门”一语,“衙门”就是官府之意,问题在于“会审”二字,需要略加解释。

《江宁条约》(《南京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是众所周知的。关于租界地或租界中的裁判,如当事者为外国人,中国则无权过问。裁判本应依据国法,放弃裁判权,实际上就是放弃了主权的重要部分。

但是,外国侨民雇用中国佣人,而且数目不断增加,于是问题便复杂起来。太平天国战争时,租界里不时流入大量难民,因此,关于裁判问题,不得不重新考虑。

侵犯中国主权的领事裁判,是以“生活习惯、感情不同”为理由签订的。可是,在租界里,中国人和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时,这理由就不适用了。

再有,侨居的外国人中,法律人员很少,也管不了那么多。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向清政府提出: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及以外国人为原告、以中国人为被告的诉讼事件,应另设法庭审判。

况且清政府还有笞刑、首枷、手枷等刑罚,比起外国来,有严惩主义的色彩。所以,以外国人为原告、以中国人为被告的审判,适用中国法,对于外国人是便宜事。

这个法庭不处理以中国人为原告、以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

1864年5月1日设立了法庭,当时还算是试例,五年后的1869年制定《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洋泾浜,是上海人对租界的称呼。章程共有十条,由美、英、德三国签署。

中国人之间诉讼时,由中国政府官员单独审判,租界领事官员不参加,但案件与外国人有牵连时,中国政府官员必须与领事馆官员会审。会审就是会同审问。

当时,法国不愿被这十条所约束,拒绝在章程上签字,而在自己的租界内设立了一个与之相类似的法庭。所以,上海有两个会审衙门。

会审衙门在形式上是中国设立的,中国方面的委员叫“承审员”,由上海道台任命,经费也由道台负担。

清朝的行政单位,按其大小依次为:省、道、府、州、县。上海属江苏省,是仅次于省的行政单位。省的长官为巡抚,亦称抚台。道的长官为道员,通常称为道台。如前所述,袁世凯派驻朝鲜时,即以道员升用。此外,府、州、县的长官分别是知府、知州和知县。

洪钟宇在公共租界杀死了金玉均,从法律上应如何处理,却是个问题。

上述章程的第四条规定:“发生杀人案件时,由上海县验尸。”

上海县属于上海道管辖。上海道范围很广,直接管辖上海街区的是上海县。

根据这一条文,金玉均的验尸应由上海县办理,但第七条又规定:“有领事的外国人犯罪,依据条约应由领事予以处罚;没有领事的外国人犯罪,应由委员会审问处罚之。”

朝鲜在上海没有领事,是否应由外国人和中国人组成的委员会来审判呢?清政府的原则是,朝鲜不是外国,不论犯人洪钟宇,还是被害人金玉均,都不是外国人,这样解释,就应该由中国方面单独审判。对此,会审衙门的外国委员也没有提出异议,因为他们觉得这一案件背景很麻烦,不愿参与。

有过多少次沉痛教训的清政府,对租界内的问题极其敏感。关于法律的解释,是经过充分研究,并且向会审衙门的外国委员摸准了底之后,才敢开口的。

对于会审衙门的章程和法律的解释提出抗议的,是东京的大井宪太郎等人。他们向日本外交部提出:“金玉均既然在日本法权保护之下,那么,他的遗体送还日本才是国际上的礼节。”

国际法方面并不存在这样的礼节,如果有,那只能是日本的国民感情。这种国民感情,虽然不能说是有意制造出来的,但至少也不是原样,而是根据政治上、外交上的意图放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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