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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文小说网>中国古代哲学史百度 > 第18章 别墨2(第3页)

第18章 别墨2(第3页)

“这是圆形”,是所立的辞(因明学所谓宗)。“规写交的”,是辞所根据的“故”。依这“故”做,皆成圆形,故是“中效”的法,即是正确的故。

因明学论“因”须有“遍是宗法性”也是这个道理。窥基作《因明论疏》,说此处所谓“宗法”,乃是宗的“前陈”之法,不是“后陈”之法(前陈即实,后陈即名),这话虽不错,但仔细说来,须说因是宗的前陈之法,宗的后陈又是这因的法。如上例,“规写交的”是这个圆之法,宗的后陈又是这因的法。如上例,“规写交的”是这个圆之法;“圆形”又是“规写交的”

之法(因规写交的皆是圆形,但圆形未必全是用规写交的)。

上文说过,凡同法的必定同类。依此理看来,可以说求立辞的法即是求辞的类。三支式的“因”,三段论法的“中词”(Middle?Term),?其实只是辞的“实”(因明学所谓宗之前陈)所属的类,如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是声所属的类。如说“孔子必有死,因他是人”。人是孔子的类名。但这样指出的类,不是胡乱信手拈来的,须恰恰介于辞的“名”与“实”之间,包含着“实”,又正包含在“名”里。故西洋逻辑称他为“中词”。

因为同法必定同类,故演绎法的论证,不必一定用三支式(三支式,又名三段论法)。因明学有三支,西洋逻辑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也有三段论法。其式如下:171

这种论式固是极明显完密,但《墨辩》所说的“效”,实在没有规定“三支”的式子。章太炎的《原名篇》说墨家也有三支。其说如下:

印度三支西洋三段孔子必有死,

因孔子是一个人。

凡“人”皆有死,

例如,舜。

凡“人”皆有

死,孔子是一个

“人”,故孔子

有死。

《墨经》以因为故。其立量次第:初因,次喻体,次宗,悉异印度、大秦。

《经》曰:“故,所得而后成也。”《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无然。([原注]案无是羡文)若见之成见也。”夫分于兼之谓体;无序而最前之谓端。特举为体,分二为节,之谓见([原注])皆见《经?上》及《经说?上》。本云,“见:体、尽。”

《说》曰:“见。时者,体也。二者,尽也。”按时读为特,尽读为节。《管子?弟子职》曰:“圣之高下,乃承厥火。”以圣为烬,与此以尽为节同例。

特举之则为一体,分二之则为数节)。今设为量曰:“声是所作(因),凡所作者皆无常(喻体),故声无常(宗)。初以因,因局,故谓之小故([原注]犹今人译为小前提者)。无序而最前,故拟之以端。次之喻体,喻体通,故谓之大故([原注]犹今人译为大前提者)。此“凡所作”,体也;彼“声所作”,节也。故拟以见之成见([原注]上见谓体,下见谓节)。

太炎这一段话,未免太牵强了。《经说?上》论大故小故的一节,不过是说“故”有完全与不完全的分别(说详上文),并不是说大前提与小前提。

太炎错解了“体也若有端”一句,故以为是说小前提在先之意。其实“端”

即是一点,并无先后之意(看《墨子间诂》解“无序而最前”一句)。太炎解“见”字更错了(看上文解“若见之成见也”一句)。《经?上》说:

“见:体尽。《说》曰:时者,体也。二者,尽也。”此说见有两种:一是体见,一是尽见。孙诒让说时字当读为特,极是。《墨辩》说:“体,分172于兼也。”又“尽,莫不然也。”(皆见《经?上》)体见是一部分的见,尽见是统举的见。凡人的知识,若单知一物,但有个体的知识,没有全称的知识。如莎士比亚(Shakeseare)的“暴风”一本戏里的女子,?生长在荒岛上,所见的男子只有他父亲一个人,他决不能有“凡人皆是……”的统举的观念。至少须见了两个以上同类的物事,方才可有统举的观念,方才可有全称的辞。因明学的“喻依”(如说:“凡所作者,皆是无常,犹如瓶等。”

瓶等即是喻依。以瓶喻声也),与古因明学的“喻”,都是此理。今举古因明的例如下(此例名五分作法):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犹如瓶等。

合?瓶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所作性,声亦无常。

结?是故得知,声是无常。

单说一个“所作”之物,如“声”,只可有一部分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谓“特者,体也”。若有了“瓶”等“所作”之物为推论的根据,说“瓶是所作,瓶是无常;声是所作,声亦无常”。这虽是“类推”(Analogy)的式子,?已含有“归纳”(Induction)的性质,故可作全称的辞道:“凡所作者,皆是无常。”这才是统举的知识,即是上文所说的“二者,尽也”。太炎强把“尽”字读为节字(此类推法之谬误),以为墨家有三支式的证据,其实是大错的。《墨辩》的“效”,只要能举出“中效的故”,?——因明所谓因,西洋逻辑所谓小前提,——已够了,正不必有三支式。何以不必说173出“大前提”呢?因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如说“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我所以能提出“人”字作小前提,只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的大前提。换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过是要说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乃是介于“孔子”与“有死的”两个名词之间的“中间”。

但是我若不先承认“人”是“孔子”与“有死的”两者之间的“中词”,我决不说“因孔子是人”的小前提了。故大前提尽可省去(古因明之五分作法也没有大前提)。

以上说“效”为演绎法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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