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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第1页)

在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地,被集体枪杀的军民十九万余人

遭零星屠杀,其尸体由慈善团体掩埋者十五万余人

受害者总数三十万人以上

在《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报告》(检证一七○六。《远速》,五十八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页)中说:

一、确定为受害者三十万人情况未得到确证者二十万人

二、被集体屠杀者二十万余人

三、受害者的确切数字三十四万人被强奸和拒绝被强奸后惨遭杀害者二、三十人被捕后生死情况下落不明者一百八十四人

四、被屠杀者二十七万九千五百八十六人

上海发行的日文报纸《改造日报》(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根据岛田胜己:《进攻南京与屠杀事件》〔人物往来特辑〕,一九五六年六月号)说:

被第六师团屠杀者 二十三万人被第十六师团屠杀者 十四万人被第九师团屠杀者 六万人

合计 四十三万人

上面这些数字,根据不足,因而虽很遗憾,但应当说其缺乏可靠性。中国归来者联络会代表团于一九六五年访问南京时,据说当地对外文化协会汪良作了这样的说明:“当时在南京被屠杀的人数,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统计,约二十万人。国民党发表的数字约三十万人。但据后来国民党提出的犯罪调查报告中发表的数字有三十九万人,也有五十万人。于是,人们议论纷纷,认为被屠杀的人数太多了。但从统计数字看来,屠杀三十万人是具体报告中的数字,有犯罪调查统计的正确资料根据。 所谓三十九万人、 五十万人的说法,没有根据,是估计数字”(山冈繁:《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战争受害地区》,第七页)。汪良说;根据犯罪调查统计的正确资料,被屠杀的人总数为三十万人。汪良还向访问团的人谈到了中国军民在燕子矶遭受大屠杀的情况,因而可以认为,他所说的三十万人似乎包括这部分被屠杀的人数。在南京整个城市,被害者的总数说是三十万人,或南京地方法院所列举的数字——三十四万人,似乎可以说接近实际的数字。

那末,在东京进行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中,是如何看待在南京事件中被害的总人数的?在判决书中所写的要点如下:

南京被占领后,在最初两、三天中至少有一万二千名中国非战斗人员——男女和儿童惨遭杀害,在占领后一个月中,在市内大约发生了两万起强奸事件。日本军还说要扫荡已成为一般老百姓的中国兵,有二万名已到服兵役年龄的中国男子遭到集体杀害,而且日本军还屠杀了三万多名俘虏。

另外,从南京逃难出来的市民中,有五万七千多名被日本军追上后,收容起来,他们备受饥饿和刑讯,大部分终于死亡,而活下来的多被机枪和刺刀杀害。

这样,远东国际军事审判的判决说南京事件的被害者总数约为十二万人,但该判决书还接着这样说:

据后来估计,日本军在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杀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虏,总数在二十万名以上。这些估计并不夸大,那可以从掩埋队以及其他慈善团体所掩埋的尸骸达十五万五千具这一事实得到证明—…·这些数字没有把被日本军焚烧后丢弃的、投入扬子江的以及用其他方法处置的许多人计算在内(《远速》 ,载前引书1,第三九六页)。

关于屠杀的人数问题,判决书的前半段说:被杀害的包括男女和儿童非战斗人员有一万二千名、抓便衣兵时遭害的有二万名、俘虏被杀三万多名,合计六方名以上。尤其是来到近郊避难的市民有五万七千名,他们有的饿死,有的被屠杀。

在占领南京后的两、三天时间中,至少有一万二千名非战斗人员——男女和儿童惨遭杀害,这可以从前面介绍的金陵大学教授贝茨博士的证词,以及在后面介绍的南京同际救济委员会在《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中所作注释推测(参照本书第一八五页)。可是博士说的,不像判决书所指出的那样,在时间上局限于最初的两、三天中。贝茨博士还作证说:被杀害的非战斗员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是在安全地区及其附近调查结果所获知的,日本兵还在市内外杀害了许多人,但无法调查这些情况,而在前面提到的被害人数中,自然不包括俘虏,也不包括虽系一般老百姓却被错当作穿上便衣的散兵的人。

日本兵抓便衣兵时杀害的两万名这个数字,似乎也可以认为是根据美国驻南京副领事埃斯皮的报告(参照本书第一一六页),从占领南京时估计的便衣兵的数字以及日本军残酷处置便衣兵的方针看来,说被害者达两万名这个数字,似乎决不夸大。

三万名以上俘虏被杀,这恐怕是根据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的证词,他说曾雇用工人掩埋了中国军队的士兵遗体三万具,由于那掩埋工作本身是由红四字会负责的(参照本书第一八八、一九八页),可以推测,这三万具不仅仅是士兵的尸体。不过,即使认为被屠杀的俘虏总数在三万名以上,也未必能说是言过其实。

不过,在该判决中说逃到郊区避难而惨遭杀害的市民为五万七千人,这一点是有问题的。很明显,那是基于前面列举的中国人鲁甦的证词——见向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书面证据。据他说,“国军及难民男女老幼合计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被封锁在幕府山附近四、五个村庄里,许多人冻死饿死,其余都在草鞋峡被枪杀。但这一证词中所说的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的被害人数存有疑问。因在大屠杀时,鲁甦脱离危险地区而目击了现场,他是从什么地方获知如此大量被屠杀的情况的?这点全然不清楚(参照本书第四十二页)。

下面是在判决书的后半段中所说的关于南京事件的被害人数。

如前所述,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收葬遗弃尸体十五万五千具,这是红卍字会和崇善堂两个掩埋队所掩埋的数字(除此之外,也有几个掩埋队记录了有关尸体掩埋情况,这些掩埋队也掩埋了十万零三千具尸体。但可以认为,其所掩埋的数字多半已包括在上述两个掩埋队的掩埋数中)。如果认为这十五万五平具尸体掩埋数确实可信,再加上其他被掩埋的尸体、屠杀后被投入扬子江的尸体、被投入池塘里和小河中的未掩埋的尸体、在扬子江渡江撤退时遭日本军扫射而全部死亡的等等,那就达二十万人,可见在判决书中所说的“日本军在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杀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虏,总数在二十万名以上”这个数字,未必夸大。在明华主编的《中国革命史讲义》中也说是屠杀二十余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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