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质,却是针对苏联,联邦德国没有必要因此开罪激怒苏联,失去统一
良机。社民党声称,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上没有规定要建立武装部队,因而如
果要在法律上批准联邦共和国加入欧洲防务集团,就意味着变更宪法。
1952 年1 月31 日,在有关德国条约和欧洲防务集团条约缔约国政府会
谈正在全面进行时,社民党联邦议院议员阿道夫·阿恩特和伯恩哈特·赖斯
曼受包括德国社会民主党全体联邦议院议员在内的144 名议员委托,向联邦
宪法法院提出了一项对基本法原则的监督诉讼,要求联邦宪法法院确定,“未
经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就规定德国人参加军事武装力量或者使德国人承担服义
务的联邦法律,无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符合基本法。”此即所谓防御
性的“准则控制诉讼”。社民党议员希望通过起诉,在议会通过之前就断定
它违宪。
这项有关基本法原则监督诉讼的提出,在当时为联邦政府签定这两个条
约造成了很大困难。条约签署后,又直接影响到它的批准。
按有关规定,联邦共和国必须是批准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和德国条约的第
一个缔约成员国,如果连德国议会是否同意这些条约都不能确定,又如何使
得其他国家政府在它们的议会中争取批准这些条约呢?尤其是法国人对德国
人的不信任仍然根深蒂固,主张法德和解的舒曼和让·莫内并不代表法国的
多数派,著名政治家爱德华·达拉第、爱德华·赫里欧均公开表态反对法国
批准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夏尔·戴高乐更是反对缔约的关键性人物。
对阿登纳政府来讲,如果联邦共和国参加欧洲防务集团的法律确属改宪
性质,则意味着改宪首先需要得到德国联邦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赞同。阿登
纳不能确定他能够取得这个三分之二的多数,因此,他找到联邦总统豪斯教
授商量对策。
豪斯本人对欧洲防务集团条约是否符合基本法精神也没有很大把握。他
在1952 年6 月10 日给联邦宪法法院院长赫尔曼·赫普克尔—阿朔夫博士写
了一封信,请他作出评定意见。
联邦政府引基本法第24 条作为加入欧洲防务集团的宪法根据。第24 条
规定,联邦可以通过法律把主权转让给国际机构;此外为了和平,它还可以
加入互惠的集体安全体系。
反对武装力量参加安全体系的论点是,联邦不享有国防主权,因此也就
无国防主权可转让。
豪斯问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如果说根据基本法第24 条规定,有关成立
欧洲防务集团的上述条约使欧洲防务集团的国际机构有权以成员国公民的兵
役制为基础行使欧洲防御最高权力的话,那么这项条约是否与德意志联邦共
和国的基本法有抵触呢?”
阿登纳并没有坐待联邦法院对上诉提案作出表态,在组织法律专家对此
问题研究的同时,他决心以尽快的速度争取条约的通过。1952 年7 月9 日,
阿登纳提议向联邦议院初读条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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