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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第2页)

第四,要善共事。

一个人无论多么的才华出众,都不可能做完所有的工作;一个团队和社会也不可能只依靠一个人。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能够团结大多数人一道做事。有些人,自己做事可以,与别人共事则不行。不善共事的人,终难成大器。不仅损害团队,也损害自己。

第五,要干好事。

想干事是前提,会干事是基础,干成事是要求,干好事是一种升华。想干事是主观能动性,干成事与自身的努力分不开,干好事则是对自己更高的标准。工作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一方面体现在时效上,就是速度快,效率高;另一方面体现在品质上,就是高质量,精益求精。干好事有两个含义:其一,是干能为团队提高效率、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事情;其二,是要把事情做好,尽量做到完美。只有给契约的当事人一个完美的结果,你才会被别人承认,才会被别人尊重,才会被大家公认为具有契约精神。

我们中的很多人在做事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所谓费力不讨好的结果,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就种认真的精神。毛泽东曾指出,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全国劳模李素丽在谈到她如何服务顾客时曾说,“要认真把事做对,用心把事做好”。什么是不简单?能把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认真做事,用心做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做到履行契约责任,给大家一个圆满的结果。

言必信,行必果。

——孔子

我年纪越大,就越不重视别人说什么,我只看他们做什么。

——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耐基

契约必须履行,应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

契约精神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从落后走向进步的重要标志。

作为西方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经典《圣经》,有“旧约”和“新约”之分,一个“约”字几乎诠释了《圣经》的全部。可能有人认为,《圣经》里所描述的是神与人的“契约”,对于一个宗教信徒来说,当然要遵守。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这个“约”的遵守原则在西方社会已经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推广,非但人和神的“约”要遵守,人与人的“约”也必须遵守。一句话,“约”乃人的生命之基。

在守约方面,犹太人可以说是人类的典型。犹太人以“旧约”为圣经,犹太人的祖先古希伯来民族、古以色列人一直就有尊重契约的传统,对契约的遵守被看作是非常神圣的行为。古希伯来民族本身是由许多游牧部落拼凑而成的混杂部族,最初各部落诸王皆雇佣作战人员,这样“地的主人”和雇佣者就有了一种主仆关系。至今还保存有希伯来人与主人立约自愿为仆、主人在世期间契约始终有效的私人信件文物。古希伯来民族在其他民族尚茹毛饮血的时代便认识了契约精神。希伯来人后来定居的迦南,是贸易集散之地,商人和商队川流不息。活动于沙漠与迦南之间的希伯来部落很早就进入了国际贸易的行列,参与到贩运香料和乳香的商队中。于是,商业“合同”这种形式的“契约”,在希伯来人的观念中刻下了深深的烙印。犹太人的历史是一部与异族不断冲突而又不断结盟的动态史。盟约的重要性甚于商业合约,但稳定性次于商业合约,这又加深了犹太人对“契约”的认识。犹太人不仅自己遵守契约,也要求和他们交往的人信守诺言、遵守契约。他们认为,违约就会遭受惩罚,而且给不遵守契约的对方以仁慈和让步,就是对自己的残忍。

诚然,守约精神不仅仅局限于犹太人的范围。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它已经成为西方世界不可缺少的制约机制和精神动力。“契约必须遵守”,在西方世界本来就是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更明确地说,它只是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或称为法律信条,其源于古罗马法“对契约的遵守”的概念。它强调缔约者对于自己所做的约定有遵守的必要性,凡是有效的契约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方必须善意地履行。

这条规则,后来还被引申到国际法领域,凡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内,当事国必须善意地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条约的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与条约相违背的法律,而于必要时制定以实施条约为目的的规定,司法机关则适用条约的规定。任何对条约的违反都将引起国家的国际责任。《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约文为“约定必须遵守”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确保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际和平的维持,从而为国际间互信的建立创造条件。

西方社会长久以来重视规则与承认并尊重个人利益的思维模式,使契约精神在潜移默化中通过他们的日常行为表现出来。这与东方的道德教化和“重义轻利”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历史上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用道德的力量来代替契约精神,人们之间基于亲情、友情或者乡情来保证交易和其他买卖、借贷行为的正常进行。其间也有互立契约的情况,但那只是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这种值得对方信赖的感情基础,或者是因为交易的标的特别巨大,比如房屋和田地,假如是标的比较小的情况下是断然不会增加这道繁缛程序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买卖和交易变得极为频繁,在人们的逐利欲望渐次膨胀的状态下,这种只凭道德来维系的交易是极其脆弱和苍白无力的。

社会是一个大的综合体,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与对方有契约的存在。在契约中,互相尊重对方的权利,承担不侵犯他人利益的义务,这就是对契约的遵守,而违反了契约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契约精神不应只存在于商品交易和市场行为中,而且更应该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行为中。只有这样,才会形成一个秩序的社会、理性的社会。

宋朝人赵子砥在一本名叫《燕云录》的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金太宗吴乞买是金太祖完颜阿骨打的弟弟,继位于金朝初年,其过程带有很多部落*色彩。女真人原先没有什么赋税,这种情况似乎很难称其为先进,只能称为部落经济的落后。由于金国要向辽国和宋朝发动战争,没有赋税是很难进行的。于是,女真各部落首领达成了一个盟约,核心内容是,国库收敛的赋税,只能用来发动战争。金太宗吴乞买即位后,发生了一个情况,有人说他“私用过度”。我们不知道“私用”的具体内容,但显然金太宗不是把国库的钱用来发动战争,于是便违背了他与部落首领们共同制定的盟约精神,有“违誓约之罪”。如何处罚呢?女真人部落首领们把金太宗扶下国王宝座,当庭杖打金太宗二十下屁股。打完之后,再把国王扶上宝座,大家向金太宗道个歉。

女真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金太宗以国王之尊,为什么甘愿受罚?说来说去,这还是一个原始的遵守契约的问题。金国国王与各部落之间的契约必须得到认真地履行,才有可能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国家,才有可能发动对外国的战争,否则,自己先“乱了套”,哪还能奢望做其他的事情吗?

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契约必须履行就是说话要算数,要说一不二。遵守契约,就是恪守信用。如果大家都说话不算数,所有的人都处于言而无信、信用缺失、契约失效的环境中,那么幸福是难以保证的,快乐是难以持久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

在做生意时,犹太人从来都是丝毫不让、分厘必赚;但若是在契约面前,他们纵使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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